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视作夫妻情感确实已经破裂:
其一是其中一方坚持要求
离婚,经过调解未能达成合意的;
其二是一方存在法定
禁止结婚的疾病,或是由于生理缺陷或其他无法进行性行为并且治疗困难的情形;
其三是从相识相恋到
结婚的过程中,双方缺乏深入的了解,进而导致结婚过于冲动,婚后也无法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情谊,以致于难以在一起共度时光;
其四是一方婚前故意隐瞒精神疾病病情,婚后即使治疗也未能痊愈,或者婚前即知晓另一方身患该疾,却仍执着地选择与之结婚,或者在共同生活期间,精神疾病反复发作,始终不见好转;
其五是一方向另一方实施欺骗行为,或在
结婚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从而骗得了《
结婚证书》;
其六是双方完成结婚登记手续之后,既没有开始共同生活,更谈不上有任何和好的可能性;
其七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现象,婚后如有一方立即
提出离婚诉求,抑或是尽管共同生活多年,但夫妻之间并不存在深厚的情感基础;
其八是由于感情失和
分居了两年以上,显然无法再和好如初;
其九是当一方背离道德规范跟别人私会、
非法同居,并且经过多次教育整改后仍然不知悔改,无过错一方要求离婚,或是过错方要求离婚,但是另一方坚决反对,经过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甚至在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再次提出离婚,此时也可以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
其十是一方对劳动工作态度懒散恶劣,具有好逸恶劳、沉迷于赌博等不良嗜好,不履行家庭责任,教诲不改,以致于夫妻间的关系难以维系;
其十一是一方因为
触犯法律法规,被判以长期
徒刑,或者因
犯罪行为严
重伤害了夫妻间的感情;
其十二是如果一方杳无音信长达两年时间,对方提起
离婚诉讼,然而经过多方面的公告寻找仍然没有他(她)的信息;
其十三是经常受到对方的苛责、冷漠对待,或者受到对方亲属的恶意对待,或者遭受对方亲戚的虐待待遇,经历过教育、反思仍无改观,导致另一方难以理解并接受这样的状况;
其十四是夫妻间感情在其他因素作用下已然走向破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