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一方欲行使
离婚之权利,但其配偶却无此意,那么这两种观点可能需要进行充分的交流和磋商以寻求解决方案。
其次,倘若经过双方努力仍无法达成有效共识,其中一方可径直向所属地区的人
民法院申请
诉讼,以求得法院对离婚给予准许。
在这种情况下,不愿离婚的一方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出席法庭答辩,以此来证明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并非如主张离婚的那一方所描述的那样恶劣。《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