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纳税款的合法有效凭证,主要包括以下六种类型:
(1)税务发票,该凭证适用于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支付款项的情况;
(2)收款单据,特指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款项时的付款凭证;
(3)完税证明,此凭证专用于记录已经税务机关核验的实际应纳税额;
(4)法律文件,例如
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以及
仲裁裁决书和经过公证的
债权债务文书等;
(5)财政票据,该类凭证主要应用于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等事项;
(6)自制凭证,这是指企业在内部自行制作的原始凭证。《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
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征
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