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
劳动者主动表示不再
续签,在此情况下,若贵司提议的续订条件并不低于原有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贵司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
经济补偿。
然而,如若公司所提供的续约条件较之先前有所降低,那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贵司应向劳动者支付一定额度的
经济补偿金。
针对这部分
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若劳动者在贵单位的工作年限超过一年,贵单位需向其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若其工作年限介于半年至一年内,则可按照一年时间进行折算;
倘若其在贵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足半年,贵单位则须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
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
法规定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