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有权利被界定为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
在此类情况下,当夫妻双方处于合法的婚姻关系期间,所获得的由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均应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
值得一提的是,此处所指的仅仅是"知识产权的收益",而并非该项知识产权本身归属于夫妻双方所有。
若在
离婚诉讼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收益虽然尚未实际兑现,但已经具有明确可见的预期,则应对另一方作出适当且公平的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