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种情况下,非
国家公职人员与国家公职人员协作进行
受贿行为,必须认定其各自为受贿罪的
共犯,并对此类涉及到协助和参与
犯罪行为的人群追究
刑事责任。
而除了
直系亲戚之外的其他相关人员与国家公职人员相联合串通,如果国家公职人员通过其职务之便为别人谋求利益,并且在之后接受了礼赠物件并将其共同瓜分,那么这种情况也应被认为是受贿罪的共犯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国家公职人员若利用职务上的方便,强行索要他人财产或非法接收他人财产以此作为交换条件为他人谋利,这就是受贿罪的典型情况。
另外,国家公职人员在进行经济交往时,若违反国家规定,接受各式各样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并将其据为己有,则此种行为同样属于受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