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驱逐出境之制度,在下列举如下主要条款:
当外国罪犯实施罪行之后,
司法机关均有权依据详细情况分别单独采用该项措施,或是将其与其他
刑罚或
行政处罚措施进行叠加,实行驱逐出境程序;
此种方式也被誉为"逐出国境"。
而在我国,"驱逐出境"指的是针对已经身犯重罪的外国人,或是没有任何国家
身份证明文件的人,运用强制性的手段迫使他们离开我国境内,这既是专门用于
刑事案件的一种惩罚性措施,也是一种完全符合政府法令规范的
治安管理方法。
驱逐出境的最终决策和执行,皆由我国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做出;
被判定需承担此项
处罚的人员,自
判决生效之时起即刻开始执行。
驱逐出境可以作为单独适用的处罚方式,也可与
主刑刑期结束后的执行惩罚相结合,附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十五条对于
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七条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
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
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