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请您尽早同银行洽商偿还事宜。
相关的法律条款如下所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则可能构成
信用卡诈骗罪,相应的量刑标准将视情节轻重而定:
(1)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者,可被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需缴纳罚款,金额在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
(2)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可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需缴纳罚款,金额在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
(3)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需缴纳罚款,金额在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甚至可能面临
没收财产的处罚。
其中,第四种情况即为“恶意透支”。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在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未归还的行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明确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在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应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