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遍状况下,若丈夫借贷之款项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是为了满足双方家庭的日常生活需求,那么这笔借款应当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若丈夫借入的
高利贷主要是为其个人用途而非用于上述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日常需求,且此事妻子并不知情,或者双方
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将此笔
债务归属于某一方的个人责任范畴之内,那么这笔借款便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