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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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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5-06
关于面部伤残等级的评判依据,我们可以明确了解到:
如若出现容貌严重损害的情况,则应属于重伤一级;
而面部呈现条状的疤痕,其中有超过百分之五十的部分位于面部的中心区域,且单条疤痕的长度达到或超过了十厘米时,同样应归类为重伤二级;
如果面部单一创伤或疤痕的长度在六厘米及以上,那么这就属于轻伤一级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有权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费用以及由于误工所导致的收入损失在内的各项费用,同时还可以申请辅助器具的购买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面部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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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面部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容貌毁损(重度)属于重伤一级。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Ocm以上等属于重伤二级。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Ocm以上等属于轻伤一级。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30浏览 2024-09-19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级(10%),每级相差10%。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
10浏览 2025-05-27
10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1、十级工伤赔偿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46浏览 2024-09-18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2025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赔偿标准: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8浏览 2025-01-07
手指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手指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手指伤残最高,最低十级。 一、手指伤残等级评定(以工伤为例) 1、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四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3、五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2)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3)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4、六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1)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2)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3)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4)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5、七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1)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2)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4)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6、八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1)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2)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3)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4)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5)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7、九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1)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2)一手食指2~3节缺失;(3)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4)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8、十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1)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二、各地的伤残赔偿标准不同,以北京地区为例,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1、医疗费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要求:住院期间。 3、交通费、食宿费要求:经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 4、康复治疗费要求: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5、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其就诊的工伤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伤残及职业病状况提出配置建议,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 6、停工留薪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7、护理费要求: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 8、生活护理费要求: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9、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10、五级、六级伤残待遇(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2)经伤残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5个月。1 1、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2)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9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3个月;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9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3个月。注:赔偿要看是工伤还是人身损害,两者标准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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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1、十级工伤赔偿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14浏览 2025-05-12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一、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 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 6.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 4.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 5.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 7.颅脑损伤致成痴呆; 8.双目失明; 9.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10.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1 1.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1 2.胃全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1 3.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1 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1 5.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1 6.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于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为二等甲级: 1.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 2.髋、膝、肩、肘关节中两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3.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或三指伤后失去功能); 4.脊椎三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碍; 5.颅脑损伤致经常(每月两次以上)发生癫痫; 6.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且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7.咀嚼机能完全丧失,或舌缺损三分之二以上; 8.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矫正; 9.大便或小便失禁,或伤后行永久性肠或膀胱造瘘; 10.伤后双侧失去或外缺损;1 1.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1 2.胸廓改形术后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条以上;1 3.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轻度损伤;1 4.胃全切除或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以上;1 5.肝脏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之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1 6.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17具有二等乙级两种残情;1 8.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髋、膝、肩、肘关节中一个强直且功能完全丧失,或腕、踝关节两个以上强直且功能重大障碍; 2.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 3.两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4.脊椎两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碍; 5.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6.颌骨损伤,牙齿脱落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装假牙;颌骨缺损二分之一以上或颞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及咀嚼困难; 7.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8.肺切除一叶且有较重并发症; 9.胃大部切除,或胃、肠、肝、膀胱某一脏器多处受伤经行修补术或部分切除且有较重并发症; 10.一侧肾摘除;1 1.烧伤后遗留瘢痕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1 2.一期矽肺;1 3.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 1.一目失明,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矫正; 2.鼻子脱落,或双鼻孔闭锁不能修复; 3.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 4.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同手食指失去两节以上,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 5.两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个以上,或五个以上跖趾关节强直; 6.脊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二分之一以上),并伴有功能障碍; 7.长骨骨折畸形愈合或大关节(腕、踝关节以上)伤后畸形,致影响功能且不能矫正; 8.脾脏摘除; 9.面部烧伤后遗留瘢痕占面部三分之二以上; 10.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级; 1.语言不清: 2.一耳全聋,或两耳听觉有很大障碍(电测听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50分贝以上);双侧耳廓全脱落或一侧耳廓全脱兼有一侧耳廓损伤; 3.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矫正,或一目裸眼视力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4.一手拇指失去末节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节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 5.一足拇趾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6.一侧摘除; 7.其他部位受伤,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伤残军人评定病残的条件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病,经医疗基本终结,退伍时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病残等级,病残分为两等: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而致痴呆,或两肢以上瘫痪; 2.眼疾患致双目失明; 3.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为二等甲级: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一侧瘫痪,或两肢以上功能严重障碍,或智力严重障碍; 2.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伴有呼吸功能不全; 3.肝硬化伴有少量腹水长期不消退,或反复出现消化道出血;行门静脉高压症分流术; 4.各种心脏疾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5.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功能损害;双侧肾疾患致功能不全,尿素氮 8.93毫摩尔/升(25毫克%)以上,酚红排泄试验二小时共排出低于30%; 6.胃全部切除,小肠或结肠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7.肝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8.眼疾患致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恢复和矫正; 9.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肢体部分瘫痪; 2.各种心脏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二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3.胃大部切除且伴有较重并发症; 4.早期肝硬化:肝肿大、质地中等硬度,并伴有蜘蛛痣或肝掌、脾肿大;谷丙转氨酶持续升高,并伴有絮浊试验明显异常或血浆蛋白减低、丙种球蛋白明显升高; 5.肺切除两叶,或切除一叶并作胸廓成形术; 6.一侧肾切除;慢性肾炎:尿蛋白持续在(++)以上,尿素氮持续高于正常值,酚红排泄试验二小时共排出30~50%; 7.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伴有较重并发症; 8.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长期持续在80克/升(8克%)以下,白细胞总数 3.5×109/L(3500/立方毫升)以下,血小板在50×109/L(5万/立方毫升)以下; 9.糖尿病:空腹血糖 8.4毫摩尔/升(150毫克%)以上,空腹尿糖持续在(++)以上,尚需药物维持治疗; 10.类风湿性关节炎致大关节强直、畸形、功能严重障碍;1 1.眼疾患致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1 2.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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