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明文规定了三种强制性许可方式,分别为普通强制许可、特殊强制许可以及交叉强制许可。
其中,普通强制许可适用于以下情况: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向发明或实用新型
专利权人提出实施其
专利的请求,但在合理期限内未得到许可的情况下,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该单位的申请,授予该
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特殊强制许可则是在特定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出于维护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专利局有权决定对专利权人的专利赋予强制许可使用权,以确保社会的稳定与公众权益的保障。
至于交叉强制许可,亦被称为相互许可,这是指某项已获
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相较于先前已获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的经济价值和重大技术进步,且其实际应用又必须依赖于前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施。
在此情况下,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后专利权人的申请,授予实施前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同时,在授予后专利权人实施许可的前提下,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依据前专利权人的申请,授予实施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
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