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夫妇俩只有在如下特定情况下才能就财产问题进行分配:
1.若丈夫或妻子存在着故意隐瞒、私自转运、偷偷售出、故意破坏、过度浪费以及擅自制造出夫妻共有之
债务等严重背离
夫妻共有财产利益的恶劣行为时,则另一方可依法提出要求进行
财产分配的请求。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若负有法定
抚养义务的亲属患有
重大疾病急需救治,而另一方却拒绝支付相关的
医疗费用,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患病一方也有权提出财产分配的请求。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066条所规定的这两种法定特殊情形属于封闭性的条款,其严格限制了在不
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进行
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的做法,旨在防止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任意主张分割
共同财产,从而损害家庭的稳定性和影响到夫妻共同财产保障功能的实现。
关于何谓“重大疾病”,民法典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的倾向性意见,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应当参考医学界的权威认定,同时借鉴保险业中对“重大疾病”的定义范围。
通常来说,那些需要长期治疗且费用较高的疾病,例如糖尿病、肿瘤、脊髓灰质炎、麻风病、结核病等等,或者直接涉及到生命安全的疾病,都被视为“重大疾病”。
至于何谓“相关医疗费用”,同样也是民法典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意见,“相关医疗费用”应该主要指为了治疗疾病所需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而不应该包含营养费、
陪护费等其他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