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法律
法规以及政策指导,拆迁
安置房屋常见的类型主要分为两大部分:
第一种是由于大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引发的
动迁,从而兴建的配套
商品房或者政府采购的中低价格商品房。
这类房屋的所有权虽然归属于个人,但是在获得所有权后的五年之内,不得进行上市交易;
第二种则是因为房地产开发等原因导致的动迁,动迁公司会通过其他方式来安置被
拆迁户,或者代替他们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相对于市场价格来说)。
这种商品房与普通商品房并无本质上的差异,它属于被安置者的
私人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因此可以自由地进行上市交易。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
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
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
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