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负债者拒绝履行
债务偿还责任,
债权人寻求将其认定为“老赖”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依法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
若依据已生效的法律裁决书,负债者仍未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且存在诸如伪造
证据、使用
暴力或威胁手段等方式来阻碍或抗
拒执行等法定情节时,该负债者将会被人
民法院正式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
诉讼、
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
转移财产等方
法规避执行的;
(四)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
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