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某人因涉嫌
违法行为而被公安机关依法
刑事拘留五日时,并不一定会在其
个人档案中留下永久性的负面记录,即所谓“
案底”。
然而,如若遭受
行政拘留五日,那么便无需担心这方面的问题,因为行政拘留并不属于
犯罪记录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对于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有着明确的区分。
前者是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
强制措施,后者则是行政法领域内的一种惩戒手段。
至于案底,它通常是指
犯罪人员的犯罪记录制度。
只有那些被法院判定为有罪的人,他们的
犯罪事实才会被
司法机关记录在案,形成犯罪记录,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案底。
然而,即使某人因
涉嫌犯罪而被刑事拘留,他最终是否会受到
刑事制裁仍存在变数。
行为人有可能被释放,也有可能被采取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等非
羁押性强制措施。
换言之,如果行为人最终被法院判决无罪,那么他将不会留下任何犯罪记录,自然也就没
有案底了。
因此,
拘留五日并不一定会导致案底的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