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其中一位配偶不幸离世,其所生育之子女原则上应由健在的配偶进行
抚养。
家长对于子女具有抚养以及教育的责任与义务,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儿童亦可由
家庭成员以外之人承担抚养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及保护的三项基本责任与义务。
同样地,成年子女也应对自己的父母履行包括
赡养、照顾以及保护在内的义务。
针对特定情形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明确指出,具备经济能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于已故父母或因经济原因无法承担抚养责任的未成年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有抚养他们的法定义务。
此外,具备经济能力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对于已故子女或因经济原因无法承担赡养责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也有赡养他们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