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当涉及到农户之间关于
宅基地所有权归属的争议时,相关当事人双方应该尊重历史事实,秉持互相体谅和礼让的态度,共同商讨以寻求妥善解决的方式。
若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并取得了圆满成果,建议各位及早签署书面协议。
所达成的协议内容绝对不能违背国家相关的法律
法规,更不能对国家、集体以及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形式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