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
法人可大致划分为以下三类:
以赚取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
出资人为主要宗旨而创立的法人机构,即所谓的“营利法人”;
为实现公益事业或其他非盈利目标而创设的法人机构,这类法人并不将其所得之利润分配给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故称其为“非营利法人”;
至于那些为了实现某项
公共利益或者社会效益而成立的法人机构,同时也不会将其获取的利润去分发给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因此也被归入到“非营利法人”这一
类别中来。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类型的法人,如“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等,这些法人都属于“特别法人”范畴。
《
民法典》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