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依法处以
行政拘留者需在刑期执行完毕后方可离开拘押场所。
然而,若被处罚之人对此类处罚持有异议,有权向相关行政机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或提起行政
诉讼辩论书,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申请行政复议授权或提出行政诉讼辩护意见。
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可采取书面形式亦或是口头表述,对于行政复议机构而言,必须详细记录申请人的个人资料、行政复议诉求、实质性的行政复议
申诉以及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依据、法律理由以及申请日期等细节内容。
若涉案当事人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他们应将
起诉状正式提交给法院,倘若书写起诉状确存在难度,也可以选择口头诉说,但相关事项需要由人民法院进行详细笔录记录。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
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
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