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生活中,农村
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主要表现为农村居民将自己在宅基地之上建设的自用住房进行转让。
从接受转让的主体来看,可以细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转让两种情况。
倘若接收方同时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且经过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式批准,那么这种转让应被视为合法有效。
然而,若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人员出售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便属于
非法行为,不具备
法律效力。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