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公司未能依照其所签订的
劳动合同约定行事,导致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发生时,员工可采取以下步骤以保护自身权益:
首先,与公司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协商;
其次,可向当地的基层
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内部设置的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寻求调解援助,或者直接向设于乡镇、街道的具备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相关组织提出调解请求;
如经过上述途径仍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员工则有权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仲裁申请;
然而,如果对仲裁裁决结果持有异议,申请人还拥有继续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权利。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
劳动争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