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借款后对方
拖欠款项不予偿还的情况,我们通常可以采取以下几种
处理方式:
首先是进行友好协商,其次是寻求调解机构的帮助,再次是申请支付令来敦促对方履行
债务义务,最后便是诉诸于法庭展开
民事诉讼程序。
此外,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二条明确指出,当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时,必须提供诸如借据、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相关
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
当事人所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并未载明
债权人姓名,但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仍然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话,那么人民法院将予以受理。
然而,若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了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并且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认定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话,则会裁定驳回其
起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