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一位公民所负
债务已经超越了一万元的法定上限,且其行为具有明显的
非法侵占意图,在经过银行对其进行两次正式的债务催缴之后,时隔三个月依然未能如期偿还,那么他将有可能面临相应的
刑事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如果一个人出于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利用
信用卡进行超额或
逾期透支,并且在发卡银行对其进行两次
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没有归还欠款,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
信用卡诈骗罪。
对于此类
犯罪行为,应当依据情节的严重性以及
涉案金额的大小,依法判处
有期徒刑,同时并
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
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