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系指
国家公职人员凭借其职务所赋予的权力与便利,采取侵占、
盗窃、诈骗或其他非法手段,将
公共财产据为己有的
犯罪行为。
对于确定贪污罪是否成立,需根据其构成要素进行准确把握。
具体而言,贪污罪的
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客体要件。
该罪行实际侵害的是多重客体,既包括对公共财产所有权的侵犯,也涉及到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常运作及职务廉洁性的破坏,然而,其主要的侵害对象则是职务的廉洁性。
其次,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为,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通过侵吞、盗窃、诈骗或其他非法手段,将公共财产非法占为己有。
再次,主体要件。
贪污罪的实施者主要是国家公职人员,或者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负责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因此,贪污罪的主体范围主要涵盖了国家公职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最后,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心态上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将公共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明确意图。
《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