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事实情形中所遇到的各种客观因素,导致合同无法按照原订计划执行或者在履约过程中出现了必须要予以
解除合同的突发情况,此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进行解决。
首先,
当事人必须与
合同相对方展开充分合理的协商谈判,在征询对方意见和尊重其意愿的基础上,拟定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确保相应的
违约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此外,务必尽快签署具有
法律效力的书面
合同解除协议,若此项纷争牵涉到任何第三方利益关系人如中介机构,则应当由合同涉及方和中介机构三方集体出席,且所有达成一致的各方共同签署书面解除
合同条款后,该协议方能正式生效。
其次,在签署书面
解除合同协议阶段,双方务必在协议中的关键内容如合同失效日期、合同名称、合同序号以及具体解除事项等方面做出详细而准确的界定。
在协议经双方或多方确认无误并签章之后,才能正式产生法律效力。
此外,必须强调的是,若因个人原因致使一方无法亲自签署书面解除合同协议,那么在得到对方书面许可的前提下,当事人可授权他人
代理完成签订工作。
最后,如果双方在对话中已就合同解除及书面协议签订等事项达成共识,且已经存在口头约定的话,那么为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当事人采取适当的保留
证据措施,例如派员录音,邮件传发传真等等方式,以便在事后出现
纠纷之时,作为有力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
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
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
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
起诉状副本或者
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