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女
抚养关系的更改问题,倘若
离婚的夫妇能够就此事项达成共识,那么他们便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修改。
然而,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便需寻求法律援助,通过向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
司法机关依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是否应当变更
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五种类型的
证据支持:
(1)在实际生活中,与子女共度时光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为身体残疾无法继续承担抚养责任的证明;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履行抚养责任的证据;
(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存在虐待行为的证据;
(4)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的证据;
以及(5)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而该方亦具备抚养能力的证据。
《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