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需实施强行
拆迁,则需符合以下三个必要条件:
第一,
拆迁补偿决定书必须具备充分的
法律效力;
其次,被拆迁方必须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也未能进行
行政诉讼或搬迁其房屋;
最后,拆迁决策依据的事实明确,程序规范且运用恰当的法律
法规。
根据我国《
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对于
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情况,应由行政机关发布公告,并给予
当事人一定的期限自行拆除。
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仍未进行拆除工作,那么行政机关有权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进行拆除。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
法定节假日实施
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