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提供一些关于男方无法主动提起
离婚诉讼的情形:
首先是在女方处于孕期、临产前一年以及分娩结束后六个月以内的这三种时间节点之内,男方不得向人
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
然而该限制仅限于女方
当事人主动提出离婚诉讼的情形。
此外,若人民法院经审慎研究和评估后,认定确实存在必须受理男方
离婚请求的特殊情况,则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除此之外,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者
诉讼的方式
解除婚姻关系,从而终止彼此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一项重要
法律行为。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