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
加盟合同时,对于已支付的加盟费是否能够予以退还,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若加盟商方存在
违约行为,则可主张退还款项并请求
赔偿损失;
倘若签约各方尚未参与过任何培训课程,亦未选定经营场所或开展业务运营活动,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即可据此法定理由单方面
解除合同协议,同时要求返还所支付的全部加盟费用;
然而,若系由于签约方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实现预期效果,那么加盟费用很可能无法得到全额退还。
然而,当出现如下几种特殊情况时,仍有机会申请退还加盟费:
(1)若所签署的加盟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则有权要求对方退还已支付的加盟费;
(2)若双方
当事人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决定解除加盟合同,则可向收取加盟费的一方提出退还加盟费的要求;
(3)若因
不可抗力因素或收取加盟费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同样有权要求退回已支付的加盟费。
在提
起诉讼以
追讨加盟费的过程中,所需提供的关键
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用以证明当事人
诉讼主体资格的相关文件资料;
2、能够证实加盟
合同关系真实存在的相关凭证;
3、能够反映加盟合同实际履行状况的相关证据材料。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
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
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