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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胎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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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5-07
关于涉及遗产继承以及接受赠与等涉及胎儿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胎儿被视为具有完整的民事权利能力。
也就是说,在面临继承或者赠与的情况下,应当将尚处腹中的胎儿视作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待。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倘若胎儿分娩时为死胎,那么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就应被视为从未存在过。
换句话说,如果胎儿出生后便死亡,那么其原本应该继承的遗产份额应当由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按照法定比例进行分配;
而对于已经赠与给胎儿的财产,则仍然属于赠与人所有。
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胎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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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胎儿利益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在进行继承或者赠与时,应当将胎儿视为是自然人。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即胎儿出生为死体的,继承的份额应当由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按份享有,赠与的财产仍归赠与人所有。
2浏览 2024-10-21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胎儿利益?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在进行继承或者赠与时,应当将胎儿视为是自然人。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即胎儿出生为死体的,继承的份额应当由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按份享有,赠与的财产仍归赠与人所有。
11浏览 2024-09-21
你好,姐姐的朋友最近得到了附近邻居房屋的遗赠,可是邻居的儿女认为不公平,就引发了纠纷,所以想问一下房屋遗赠纠纷如何解决呢?
[律师回复] 房屋遗赠纠纷就好比于合同引发的纠纷, 但相比买卖、借贷、租赁等民商事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有其独特的属性,主要表现在: 1、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一方系需要扶养的公民,包括老人、丧失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人,另一方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者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 2、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不仅仅是单纯的物或者钱,而是扶养人负有对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被扶养人生前享有受扶养和照顾的权利,享有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3、遗赠扶养协议是从签订的时候生效,然而双方履行协议的时间不同,扶养人应履行的义务是从协议生效时开始,而享受的权利,是从被扶养人死亡时开始,相反,被扶养人从协议生效时就开始享受权利,而遗赠财产的转移是从去世后才能开始; 4、法律设置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有利于被扶养人的生活,使被扶养人等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生活有保障,能够安度晚年,有利于发扬我国赡养、敬重、照顾孤寡老人的优良传统和民间互助互济的风尚,同时也能减轻被扶养人所在组织或者国家社会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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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是什么意思
为保障涉及遗产继承、受赠等人身权益的胎儿权益,应认定其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如胎儿分娩时为死胎,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若胎儿出生后死亡,其继承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4浏览 2024-03-26
胎儿可以接受赠予么
46浏览 2025-01-21
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在进行继承或者赠与时,应当将胎儿视为是自然人。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即胎儿出生为死体的,继承的份额应当由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按份享有,赠与的财产仍归赠与人所有。
19浏览 2024-10-14
住房公积金涉及哪些权益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住房公积金制度涉及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三个环节,涉及到的主体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主体(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主体(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承办主体(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主体(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领导、监督主体(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财政、审计等部门)。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三个环节中五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下面的分析是根据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涉及的环节来展开的,即住房公积金制度包括缴存过程中的法律关系、使用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关系。 ( 1)缴存法律关系。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这一过程中包括以下几个具体的法律关系:职工、单位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的法律关系。由于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强制性的住房储金,职工与单位都有义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管理中心管理,由管理中心负责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计息到职工个人。因此,职工、单位与管理中心之间有两种法律关系,一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二是职工与管理中心之间的债权债务民事法律关系。职工与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的一部分,单位有义务按职工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要通过单位代扣的形式实现。因此,职工与单位之间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劳动法律关系;一是民事代理法律关系(法定代理)。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管理中心将归集的住房公积金集中统一开户,存入银行、银行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又是储户与储蓄机构的关系,按民事法律关系来处理。职工、单位与银行的法律关系。尽管单位将住房公积金直接缴存到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但职工、单位与银行之间实际上并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对应关系。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往往需要管理中心出面处理。因此,在住房公积金缴存环节中,职工、单位与银行互为“第三人”。 ( 2)使用法律关系。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过程中涉及到的具体的法律关系包括: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管理中心为委托贷款机构,银行为受托贷款人,职工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与管理中心是一种类似于储蓄的法律关系。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有权要求管理中心支付储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本金和利息,管理中心负有返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 ( 3)管理法律关系。管理法律关系主要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与管理中心之间是上下级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财政、审计等部门与管理中心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职工、单位与管理中心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管理中心对违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有行政处罚权,职工、单位有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另一方面,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有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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