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诉讼程序中,债权的转让是被允许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的明确规定,
债权人有权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方,但以下几种情况例外:
首先,如果债权性质不适宜进行转让,则不能进行;
其次,若双方
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禁止转让,也应遵循此约定;
最后,法律明文规定禁止转让的债权,同样无法进行转让。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当事人之间有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这一约定也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方。
同样,对于金钱债权而言,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不得转让,那么这一约定也不能对抗第三方。
此外,根据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如未能及时通知
债务人,则该转让对债务人并不产生
法律效力。
然而,
债权转让的通知一旦发出,除非得到
受让人的明确同意,否则不得撤销。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