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房屋
拆迁的补偿事宜中,我们通常会遇到以下几种方式:
首先是异地安置,这意味着被拆
迁户将被迁移至别处,以获取相应的居住空间和生活便利性;
其次是回迁安置,即由开发商负责修建新的住房,被拆迁户在新房建成后即可回迁入住;
此外,我们还能得到一笔数额不菲的
补偿金,这也是当前较为常见的补偿方式之一;
再者,被征收人既可选择获得货币形式的补偿,也可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来达成补偿协议;
最后,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那么该市/县人民政府就必须为其提供用于
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且须与被征收人共同计算和结算被
征收房屋的价值以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之间的差额。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