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通常由
拆迁方与被拆迁方以及相关的房屋租赁人员签署,旨在明确在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项权益和义务关系。
它实际上是一种约定了各方在拆迁事务中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及承担的相应义务的合同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构成要素因拆迁补偿方式的差异而有所区别,但在大部分情况下,这份协议都会包含
补偿金额、搬迁日期等关键性的内容。
对于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拆迁项目,协议中应当详细列出补偿金额以及搬迁的最后期限。
而对于选择
产权调换方式的拆迁项目,协议则应重点描述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地理位置、搬迁日期、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等重要信息。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当
拆迁房屋属于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为管理时,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强制性公证。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确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打消被代管人可能存在的疑虑。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