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比较对物抗辩与对人抗辩这两种异议机制时,两者存在以下几种显著差异:
首先,抗辩事由各异。
对物抗辩源于票据本身存在瑕疵或者票据行为出现不当之处;
而对人抗辩则是因为持票人未能依照交易合同履行其应尽义务,并因此引发
违约行为。
其次,抗辩范围各不相同。
对物抗辩赋予了票据
债务人为反对所有票据持有人之理由;
然而,对人抗辩仅允许票据债务人针对特定的持票人提出异议。
除此之外,二者还存在其他诸多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
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
法规定对票据
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