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看守所在接收
被拘留人员时,必须执行健康检查程序。
若经检查发现存在不应接收进入看守所监禁的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
1)女
性犯罪者正处于怀孕期或正母乳喂养未满周岁婴儿的;
2)患有精神疾病或正在经历急性传染性疾病的;
3)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监禁期间可能会导致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生活无法自理的,除非该
犯罪分子罪行极其恶劣且不接受监禁将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的情况除外。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
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