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公诉案件的
司法审判中,如果
被害人对于所形成的
刑事生效判决不满意,享有权利进行
申诉(依据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我们需要将其称之为“申诉”)。
对于被害人以及其
法定代理人就地方法院基于第一阶段审理过程中所做出的判决结果有异议的情形,自接收到判决文书之日起五个自然日内,他们有权直接向人民检察院进行请求,并期待检察院能够采取相应行动与决定,以提出
抗诉。
同样,检察院也需要在接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做出抗诉决定进
行权衡,并且以适当形式回答他们的请求。
而所谓的“申诉”,是指在某案件中,
当事人、被害者及其家人,亦或是知晓案件具体情况的其他公民,倘若他们坚信人
民法院已经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或者裁决存在错误之处,可以向与案件相关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并要求这些机构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和纠正,以此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
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
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