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重新申请,则可根据具体原因进行操作。
若申请资料欠缺或手续不全,
登记机关会将所有材料退回给申请人,同时详细告知其需补充的具体内容及部分。
待申请者完成相应的补充并且再次提交完整的申请资料后,方可继续之前的申办流程。
在进行
公司设立登记的过程中,必须提交如下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
身份证明;
(3)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有关的相关文件;
(4)
公司章程;
(5)法定
代表人、
董事、
监事以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及其自然人身份证明;
(6)其他登记机关可能需要的材料。
对于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应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1)股东人数符合法定要求;
(2)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的
出资额已到位;
(3)股东们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
(4)拥有
公司名称,且已经建立起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架构;
(5)有固定的公司住所。
而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则须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1)发起人人数符合法定要求;
(2)全体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认购的股本总额或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已到位;
(3)股份发行及筹办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
(4)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若以募集方式设立,还需经过创立大会的批准;
(5)拥有公司名称,且已经建立起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架构;
(6)有固定的公司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制发
营业执照。
不予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不属于市场主体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
管辖范围的事项,登记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