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农村宅基地遭受他人侵占的情况下,被
侵权者有权选择与对方进行直接的协商以期达到要求侵占方归还占领的土地这一目的;
倘若选择不与侵占者进行协商或经过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的话,被侵权者可向当地政府提出
申诉请求,由政府出面进行处理;
若
当事人对于相关政府部门所做出的
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则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三十天内,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