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构成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这一
违法犯罪活动,通常需要具备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在主体要求上,应是具有完全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
法人单位;
其次,在主观心态上,应当以故意为之的恶意动机作为心理动因;
再者,从
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客体上看,应当是对具有独特历史、艺术、科学等多重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环境进行破坏和扰乱;
最后,在客观事实方面,必须明确的是,实施的是严重侵犯上述珍贵资源和文化遗产的盗掘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
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
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