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倘若未能与被征收方就土地征用与补偿事宜达成共识,仍进行强行收购则无疑是非法之举。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所明确的规范,住宅征收机构应就征收事项与被征收方签署补偿协议,遵循“先补偿、后
拆迁”的原则;
若被征收方对于土地征用存在疑虑或异议,可首先向相关部门提出
听证请求。
在此基础上,如若遭遇强制征收,被征收方可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问题,或者直接
向法院提起诉讼。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