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拆解父母名下的房产并将其分配给子女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拆迁所得的所有款项均应归属被拆迁人所有。
因此,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实际情况来看,子女无权处置父母的
拆迁房屋。
同时,我们还需要明确的是,若子女本身并非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则他们更无法对该房屋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割。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