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面临何种状况,均不得任意解除
探视权。
探视权作为建立在父母与子女之间道德义务与法律责任基础之上的权利,其存在具有密切关联性,若某种关系仍然存在,便无权予以剥夺。
唯当探视对子女的身心发展造成潜在负面影响时,方可暂时停止行使探视权,待至不利因素消除之后,再行恢复探视。
依据中国大陆地区自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之规定,
离婚后,未直接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享有探视子女的法定权益,而另一方则负有积极配合的法定义务。
若父亲或母亲在行使探视权过程中,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构成潜在威胁,则应由当地人
民法院依法裁定暂停探视;
待相关阻碍因素消退之后,应及时恢复探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