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危机情境中形成的口头遗愿具备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然而,在危机环境得以缓解之后,
遗嘱人若能以文字或音像的方式进行立嘱,则先前所作的口头遗愿将失去其法定效力。
口头遗愿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均需满足以下几个前提条件:
首先,
立遗嘱之人自身应当具备立遗的
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立嘱行为应为
行为人真实意志的体现;
再次,遗嘱内容务必合法、合理且尊重
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最后,遗愿必须是在危机情况发生之时,由两位以上的
证人在场见证而作出的。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
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
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
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