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内部,并没有权限来决定是否对
犯罪分子进行
减刑处理。
事实上,这是一项完全由人
民法院进行审批的法律程序,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减刑是指那些因犯下
管制罪、
拘役罪、
有期徒刑罪或无期
徒刑罪而被依法判处
刑罚的罪犯,当他们符合特定
减刑条件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相关部门提交证明文件给人民法院,法院核准后,依法对其原
判刑罚进行适当减轻的一种
刑事司法行为。
《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