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借款人拖欠款项不予归还时,
债权人可依法向法院
提出诉讼申请。
若根据法院审判后下达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判文书,借款人依然未能遵行相关规定,且存在通过伪造
证据、实施
暴力行为或威胁手段来阻碍和抗拒
债务偿还等法定情节,则有可能被人
民法院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
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
诉讼、
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
转移财产等方
法规避执行的;
(四)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
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