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后因
拆迁所获之拆迁补贴款及拆迁
安置房等财产权益,必须结合拆迁房屋本身的属性来予以明确的划分与界定。
首先,针对具有私有
商品房性质的拆迁房屋而言,首要任务是确定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抑或夫妻双方共有的财富。
若被拆迁房屋确属夫妻共有财产,那么毫无疑问,拆迁所得的补偿款项亦应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合理分割;
与此相反,若原始房产系婚前个人所有,那么相应的
拆迁补偿款亦应归属原所有权人所有,无需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割。
其次,若被拆迁房屋属于
农村宅基地上的住宅,则需参照当地农村的拆迁政策,审视是否充分考虑了同住人员的利益诉求。
在诸多地区,拆迁补偿款通常以被拆房屋的面积大小为主要依据进行计算,而对同住人员的因素往往缺乏足够的考量。
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拆迁补偿款理应由获得
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享有。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