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发现
拆迁安置事宜存在不公之处,建议您寻求以下权威机构的帮助与协助进行妥善处置:
首先便是向城市或县区级别的人民政府部门提出
申诉和诉求。
市、县级人民政府肩负着在其
管辖范围内进行征收以及补偿相关事务的管理职责,而拆迁安置无疑亦包含于此范畴之内。
因此,当您遇到此类问题时,便可直接前往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寻求援助。
另外,您还可以向拆迁部门所属的上级政府机构进行投诉举报,或是直接向当地政府
递交裁决申请书。
如果对裁决结果存有异议,您有权提起
行政诉讼程序。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
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
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
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