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醉驾行为的司法处理中,涉案被告方有可能获得检察官考虑不予
起诉的机会,而这主要是基于符合法定不
起诉条件的前提,即确定醉驾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并未构成
刑事犯罪。
如果能够被确认为“
犯罪情节轻微”,那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血液中的
酒精含量需符合
醉驾标准。
依据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当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或等于80毫克每100毫升时,即可判定为
醉酒驾驶。
此外,各地区对于醉驾行为都制定了相关细则,对80毫克以上但低于特定含量的情况,若无严重危害结果,亦可适用不起诉。
例如,1月11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
危险驾驶(醉驾)
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其中明确指出,血液酒精含量在150毫克每100毫升以下,且无
从重处罚情节者,可适用相对不起诉;
同时,列举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每100毫升以下(如仅为挪车、因紧急事项、驾驶一段距离后主动停车等)的情况,同样可适用相对不起诉。
其次,酒精含量检测程序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规定。
倘若在血样检测、保存、送检环节出现操作失误,检察院往往会以“鉴定意见存疑,无法作为
证据采纳”为由,做出不起诉裁决。
最后,醉驾行为本身需满足犯罪情节轻微的要求。
具体包括醉驾发生的时间、地点、饮酒与驾驶行为之间的时间间隔、所
驾驶机动车的类型(是否为运营车辆或非法改装)、车上乘客人数、是否存在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
法规的行为、是否引发交通事故及是否导致
人员伤亡、
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
有前科记录等等。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