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土地确权边界引发争议,涉事双方
当事人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问题;
若协商无果,可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介入开展调解活动或做出公正的
行政裁决。
若是当事人对于相关人民政府所做出的
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