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明确记载利息的借贷协议中,通常被理解为无利息。
依据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自然人之间的无息贷款交易,在有明确偿还期限的情况下,
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如期归
还贷款;
或者虽然并
未约定确切的偿还期限,但是经过出借方多次催促之后,借款人仍然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那么此时,出借方可向借款人索求
逾期利息,这是应该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
因此,在您们双方签署的
借贷合同中,若对于支付利息事项未做出具体约定或表述含糊不清时,可视为不支付利息的约定。
然而,倘若对方出现了
逾期未
偿还贷款的情形,那么您作为
债权人,则有权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
《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